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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元买虫草花发现不是药品 消费者告赢药企

2016-02-24 19:33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内江2月24日讯 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资中一位消费者在网上商场药房购买“虫草花”,药品到手后,消费者经产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查证,发现产品不属于药品或者中药饮片,由此消费者认为生产该“虫草花”的药业公司存在违规操作,遂将其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起诉的药业公司生产的“虫草花”超出了公司获得的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最终判决药业公司赔偿当事人相应款项。

网上药店买“虫草花”

买来后发现不是药品起诉药业公司

维权的消费者名叫周吉兵,是内江资中人。去年3月19日,周吉兵在网上一家名叫好药师大药房的旗舰店购买了一罐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蕴虫草花50克”,价格为39元。

在使用该产品的过程中,周吉兵查证该产品标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号发现,虫草花并未收入《中国药典2010版》、《广东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不属于药品或者中药饮片,属于普通食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据此可以认定生产‘虫草花’的药业公司无证生产‘雪蕴虫草花’。”周吉兵如此认为。于是,他将生产“虫草花”的该家药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对自己进行赔偿。

周吉兵在起诉书上提出赔偿要求为:被告退回自己货款39元;被告以原价10倍赔偿自己390元;被告赔偿自己因此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

法院查明

药业公司许可生产品种不包括“虫草花”

资中县人民法院于去年6月29日立案受理该案。

资中县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3月19日,原告在天猫商城好药师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了被告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虫草花一罐。虫草花外包装上标明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为“粤20110534”,产品净重50g。原告就本案所涉虫草花向广东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该局将该投诉交由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另据查明,被告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许可生产的品种范围无蛹虫草(别名:虫草花),该公司生产虫草花的行为属于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对该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

判决

药业公司赔偿原告赔偿款390元及其他损失1000元

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应定性为侵权责任纠纷。在诉讼中,原告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原告作为消费者于2015年3月19日购买了被告生产的“雪蕴虫草花”一罐,被告作为生产者应保证其生产的虫草花符合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张小军介绍本案说到,该案被告虽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许可生产的品种范围不包括虫草花,该公司生产虫草花的行为属于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

“其外,被告不能证明其生产的所有食品均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现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的手续,故由其生产的涉案产品违反了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强制性规定。”法官张小军解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求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处理该纠纷的过程中,也确系产生了交通费、务工费、打印费,其虽无证据证明,但确属实际产生,法院酌情认定1000元。因原告在庭审中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但被告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小军说。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周吉兵赔偿款390元及其他损失1000元,合计1390元。

(记者 龙艳)

原标题:39元买虫草花发现不是药品 资中消费者告赢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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