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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6-03-05 16:46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在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17日下发的《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价格交由市场定价。“《通知》下发后,全国住宅小区车位租售价格‘涨’声一片。”经过调研,全国人大代表仰协了解到,全国30多个大中城市“涨声一片”。“就政府放开物业小区停车费政府审批而言,根本目的是增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决定作用,用市场之手平衡开发商和业主的利益,从而达到车位的有效利用。但由于文件过于笼统,缺乏细化的配套措施,在实际操作中‘走样’、‘变味’已成为普遍现象,各地职能部门对此类事件的处理也感到颇为棘手。”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今日开幕,会前,出席会议的仰协已经完成一份关于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建议,准备提交大会。

全国各地“一放就乱”

意见分歧引发矛盾

仰协在建议中提出,面对较为离谱的价格,消费者纷纷抱怨收费价格和收费方式比较难以承受。业主普遍认为,小区停车费“趁放涨价”,一夜暴涨几倍,开发商把小区停车费政府定价权放开当成了自己牟利的工具、时机和理由。业主质疑,价格暴涨没有足够的成本等上涨依据支撑,缺乏上涨合理性;停车费涨幅过大,超过了该区域应有的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幅度,涉嫌不正当经营、非法牟取暴利。小区停车位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小区业主有参与定价的权利,开发商定价应与小区业主或业委会有充分的协商、明确公示和合同约定才行,不应该只是开发商的“一家之言”,乃至强加于人。面对业主的质问和不满,所有开发商的回应如出一辙:国家发改委放开了商业住宅小区车位租售的定价权,价格高低、涨多涨少由作为市场主体的服务企业说了算。

“车位租售离谱涨价成为2015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案件之一。”建议中,仰协说,从了解的情况看,全国各地接到因车位租售价格离谱涨价的投诉很多,消费者认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租售车位,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建议制定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下发执行已一年有余,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通知》条款比较笼统、抽象,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和办法,加之部分基层政府职能部门和开发商忽视了《物权法》、《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配套文件和《通知》精神的有机结合,单一、片面理解《通知》精神,确实存在误读、变味、走样的问题,因而给属于市场主体的开发商提供了可乘之机,激化了社会矛盾,违背了改革的初衷。”仰协说,公开信息显示,在成都、广州、杭州、郑州、大连等全国多个大城市,都曾发生过因小区车位费用上涨引发的业主不满情况。从社会治理角度,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不宜置身度外;从依法行政角度,政府部门应厘清其中的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的界线,该归市场的归市场,该归政府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介入。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便于各级职能部门处理好此类问题,结合服务企业、消费者、政府部门争论的“焦点”和“盲点”,建议尽快出台《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仰协在建议中提出,应将车位租售纳入商品房销售方案,让消费者有选择权,让购房者在选择是否购房时,对配套车库的价格也做到心中有数;将“住宅小区整体停车收费的标准,应由开发商、业主和接受委托的经营方协商议定,不得单方面制定价格”作为硬性规定写入《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避免“一家之言”和“一方独大”;要明确“车位租售定价需要参考同一地段、同一水平其他楼盘的定价标准,并说明价格构成要素”,规定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应依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合理定价和充分协商是法律和政策规定调整收费标准的“红线”,经营者绝不能跨越“红线”任性涨价。(记者 王伶雅)

原标题: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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