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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被撞贬值3万多 车主索赔贬值费法院判不赔

2016-03-23 07:11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车子出事故受损后,就变成了“事故车”,往往会贬值,但贬值不一定受到法院的支持。

新津司机小刘买了一年多的爱车被撞,严重受损,车辆贬值3万多。小刘将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贬值费。新津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贬值费,最终驳回了他的诉求。近日,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车辆贬值费,司法实践中多有争议,一些法院不支持,而一些法院支持。

爱车被撞

维修后车辆贬值3万多

2013年10月,小刘妻子花98900元购买了一辆标致308轿车。平时都是小刘上班用,很爱惜。然而在2014年11月11日,小刘的爱车被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到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小刘没责任。

此后,小刘的爱车被拖去修理,产生修理费、材料费等4万元。小刘觉得自己的爱车肯定贬值,他就拿去鉴定。去年2月12日,经机动车评估公司评估,小刘的爱车贬值达35558元。车子才开1年多,贬值就达3万多,小刘决定找肇事司机要回这笔损失。

协商不成,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车辆贬值损失。

车主起诉

法院不支持贬值费

保险公司认为,该车已在修理厂维修,也能正常运行,不存在贬值

新津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维修费、所载物品损失、施救费;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重置费;合理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等费用,法院才会支持。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含车辆的贬值损失。最终,新津法院判决驳回小刘的诉求。小刘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认为,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赔偿方式首选填补、修复,在填补修复不能完成时才是赔偿损失。事发后,车辆经维修已能正常行驶,侵权人已尽到了责任。而贬值损失的鉴定方式主要参照二手交易的评估方式,计算出案涉车辆正常状态评估价格与非正常状态评估价格的差值。而“非正常状态”的评估价格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鉴定所谓的差值不能作为案件事实。

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详解

为啥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案涉车辆在经过维修后能正常使用和行驶,侵权人就完成了对案涉车辆维修的赔偿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并未将贬值损失列入侵权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范围

■在利益驱动下,鉴定机构在贬值损失数额的确定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实践中适当支持新车索赔

承办此案的一审法官指出,在实际生活中,发生较大的交通事故后,一般受损车辆经过维修后能够正常使用,但其转让价格会有所下降,许多车主因此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但这类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承办法官指出具体有三个原因: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案涉车辆在经过维修后能正常使用和行驶,侵权人就完成了对案涉车辆维修的赔偿;其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并未将贬值损失列入侵权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范围;再次,在现实中,鉴定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在贬值损失数额的确定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具体数额的确定也不尽科学,导致即使要赔也很难确定赔多少。

不过,该法官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在购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新购置车辆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且发动机等关键部件受损后,对相应的贬值损失赔偿请求才会适当支持。

原标题:车主索赔贬值费 法院判决: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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