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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辆新车居然是二手的 攀枝花市民获3倍赔款

2016-03-29 07:33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去年9月,攀枝花的张先生花10余万元购买了一辆东风牌多用途货车。两个月后,他才发现该车竟然有过三次维修记录。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张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3月28日,经过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判决售车单位退还张先生购车款,并按照相关规定赔偿其三倍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328315.8元。

花10多万买新车竟有维修记录

2015年9月12日,张先生在攀枝花众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牌多用途货车,与该公司签订了新车购买合同,约定:该车价款为122988元。2015年9月28日,该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张先生,并提供了该车的购车发票和合格证等,张先生支付了全部车款,并到相关部门为该车办理了车牌、保险等相关手续。

然而,令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2015年11月28日,他发现该车遥控器无反应,找到该车售后服务4S店维修,却发现该车曾被卖给一个叫杨某的人,且在2015年9月9日、9月11日、9月18日进行过维修,“买的新车,才开两个月就出问题了,没想到买到的却是二手车,感觉被欺骗了。”

将售车公司告上法庭

张先生称,发现车子是二手车后,再也不敢开这辆车了,车子已停放在家里好几个月了。张先生说,他曾拨打过东风货车全国售后服务热线,对方称,如果车辆没有进行过交易,是不会有维修记录的,“从种种迹象上看,此车就是二手车。”

在经过多次协调无果后,张先生将售车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售车单位存在欺诈,索赔三倍赔款等。

2016年3月15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涉案车辆的多次维修记录。张先生的代理人提出,这些记录可以证明此车不是新车,而是二手车。被告攀枝花众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新车名义销售,欺骗消费者,已构成欺诈,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解除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损失。

庭审中,攀枝花众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张先生的确在公司购买了汽车,对于车辆的维修记录,公司认为是对车进行交车前的正常维护,没有卖与他人及维修,不存在欺诈,对张先生诉求三倍赔偿不支持,但同意换车或退车。

法院判决:赔偿三倍购车款

在车款认定上,根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记载,法院认定车辆价款为105800元。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购汽车在销售前曾经销售给他人,且进行过三次维修的事实,被告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对该事实或情况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就上述事实或情况告知而没有告知消费者,隐瞒了车辆瑕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判断,并以新车价格出售经修复的汽车,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被告作为汽车销售经营者,对其商品瑕疵应告知消费者而未告知,给原告造成损失,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隐瞒商品瑕疵,均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对消费者承担欺诈赔偿义务,故对原告诉请被告三倍购车款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经过审理,3月28日,仁和区法院依法作出审理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售车单位2015年9月12日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售车单位退还张先生购车款105800元,并赔偿张先生三倍购车款317400元,加上其它相关费用共计328315.8元。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联系该售车公司,工作人员称,“不方便接受采访。”成都商报记者 江龙

原标题:买了一辆新车 居然是二手的 获得三倍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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