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在百货公司购买了65袋大枣,后来却发现生产日期明显被更改过,投诉到食药监局。食药监局查实后给予了该公司行政处罚。胡先生又将该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0倍赔偿。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大邑法院获悉,该法院最终认定该公司没有尽到食品进货检验义务,属于“明知故意情形”,最终判决该公司返还胡先生1742元,并赔偿他17420元。
去年3月26日,胡先生在大邑百伦新宸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65袋壶瓶枣送礼,共花费了1742元。购买后,胡先生发现生产日期有改动。胡先生认为,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为后来加印,而在产品上有明显的被涂抹掉的原生产日期的痕迹和钢印。而原生产日期显示该商品已过期。
胡先生打电话向食药监局举报。去年4月23日,大邑食药监局向胡先生反馈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百货公司涉嫌销售更改生产日期的大枣的情况基本属实;百货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二等品大枣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百货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等。
胡先生将百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款1742元,赔偿17420元。
大邑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公司销售明显更改过生产日期的大枣65袋,该公司在采购食品时未尽到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可以认定该公司的“重大过失”行为属于“明知故意”情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大邑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原标题:过期枣改日期 商场被判10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