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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期限拟调整:重大事故60天

2016-04-06 22:20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却“千呼万唤不出来”?4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事故调查期限作出调整。这是该条例自2007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送审稿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因调查核实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所需时间、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及因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或评估所需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时说明。

在事故调查主体方面,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送审稿明确,由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及企业,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企业及其职工,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或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铁路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满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满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客运列车脱轨16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故;满足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客运列车脱轨1辆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或者造成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原标题: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修订 事故调查期限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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