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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打折衣服遭“四舍五入”多收1.4元 男子状告发改委

2016-04-12 21:01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史建婷

28岁的卓王孙(网名)在商场购物,付款时,商家“四舍五入”,多收了他1.4元。一般人可能对这种事已习以为常,但卓王孙却认为,这是价格欺诈。于是,他选择了打官司,要求3倍赔偿。

不过,成都市高新法院一审认为,商场主观上不存在价格欺诈的故意,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判其败诉。但法院也确认,商场在收费时采取“四舍五入“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

购物遭多收1.4元 属价格欺诈?

去年5月30日,卓王孙与朋友到成都一家商场购物,逢周末促销,于是买了多款促销商品。

回到家,卓王孙发现,收款发票显示的实际金额,并未完全按照促销折扣计费,而是按照“四舍五入”法,多收了零头的价格。其中:围巾1条,吊牌价258元,打2折,收款52元,多收0.4元;T恤2件,打5折,吊牌价369元/件,收款185元/件,每件多收0.5元;下装1件,吊牌价439元,打5折,收款220元,多收取0.5元。三件服装合计多收1.4元。

较真的卓王孙搜集整理了相关证据,直接向价格管理部门投诉。卓王孙认为,商家在促销时有价格折扣承诺,结算时不完全履行,违反了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据此,卓王孙向双流发改局投诉,要求商家退还多收取的购物款,并依据消法请求确认商家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要求向自己支付购物款3倍的赔偿。

发改部门决定不予处罚被起诉

去年8月17日,双流发改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回复。随后,卓王孙向成都市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

同年11月23日,成都市发改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商场在销售商品时标明商品单价及折扣幅度以及金额,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但商家的计价系统采取在角位“四舍五入”的收费方式,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因为违法行为轻微,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并且商场也在被投诉后立即改正并愿意退还卓王孙多收取的价款,同时给予原告200元交通补偿。因此决定维持双流发改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卓王孙认为,商家“四舍五入”的收费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并且“被投诉后立即改正并愿意退还多收取价款”是《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家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不应用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免责条件。

由于对发改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卓王孙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对商场未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败诉

诉讼中,成都市发改委答辩称,商场收取价款时,票据上载明的折扣幅度和折扣价格是明确的,这足以证明商场主观上并没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或诱导原告与其进行交易的故意,不存在欺诈的情形。

因此,商场采用“四舍五入法”收取价款虽然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但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案属于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双流发改局决定对商场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成都市发改委维持处理意见并不违法,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过,卓王孙表示,他将上诉。“目前就本案的争议焦点,我已向国家发改委提起信访咨询,国家发改委已经受理。”卓王孙说。

卓王孙还表示,他并非法律专业人士,而是一名建筑从业人员,“维权的意义不在于费用多少,而在于帮助商家和行政机关规范自己的行为,监督商家依法经营,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周茂梅

原标题:买打折衣服遭“四舍五入”多收1.4元,他把发改委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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