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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 被判刑21个月罚款6万

2016-04-25 19:11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张黎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四川新闻网德阳4月25日讯 今天,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德阳市中院获悉,在该院审理的11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达5件。其中,德阳某公司职工蒋某与张某、安某三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据了解,蒋某是德阳某公司的一名职工,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该公司的直驱顶驱技术是在已有技术上自主研发的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经济价值的技术,为该公司独有。张某、安某得知直驱顶驱系统是当前石油设备行业中属于科技含量高、商业价值大的新产品,遂与该公司在职职工蒋某达成共同生产制造直驱顶驱设备的《合作协议》,并约定了销售利润的分成比例。

蒋某将自己保存和接触到的直驱顶驱图纸等相关资料、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及U盘发送或直接交与安某。张某、安某在获取相关图纸后以自己公司的名义按照同一套图纸生产两台直驱顶驱设备,其中一台已发往美国试用,未收取货款。另一台在生产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蒋某、安某共同勾结,以窃取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直驱顶驱商业秘密,非法使用并生产出与该公司同样的产品,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2351310元,属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直驱顶驱设备(半成品)一套予以没收。

法院表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对张某某、蒋某、安某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惩处,体现了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导向,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记者 周鸿)

原标题:德阳一职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 被判刑21个月罚款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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