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
判交警一大队向当事人道歉、退钱
4月21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一审宣判。
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当晚,小王所驾车辆在行驶至延安路与长征路交汇处附近时停车熄火,交警一大队的执勤民警在该路段例行酒驾整治工作,认为小王可能涉嫌酒驾,要求对方到酒精测试点做酒精呼吸测试,经测试,未发现小王饮酒,后要求小王出示驾驶证,对方称驾驶证放在家里,现场交警便要求小王出示身份证,并用随身携带的仪器进行驾驶证查询,交警在未告知小王缘由的情况下将其带到交警一大队办公室,并对小王进行了安检,小王待了半小时左右后离开。同时,小王所驾车辆被扣留。
法院判决,被告交警一大队将小王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行为及扣留小王所驾轿车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判决交警一大队在法院的主持下,口头向小王赔礼道歉,同时,退还拖车费、停车费共计7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昨日,王先生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自己接下来准备上诉,因为法院未支持要求被告方赔偿扣留车辆期间的损失。
法院释疑
判决理由1
交警未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小王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可以扣留车辆,但必须经“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等程序。本案中,现场交警未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同时,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即小王的母亲在案发现场,其与小王父亲均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因此交警扣留案涉车辆的行为存在不当行为,属于违法。
判决理由2
交警将小王带离现场存不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车辆未带驾驶证上路的,一次记1分,可以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小王仅系未带驾驶证,应当当场进行处罚,同时交警方无证据印证是在其办公地点才核实到小王有驾驶证的情况,因此,执勤交警将小王带离现场亦存在不当之处,应当依法确认其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超
原标题:未带驾照车被扣 告交警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