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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劳动争议案例提示:期满后用工不续签 按2倍工资赔

2016-04-29 07:13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继续用工,却没继续签合同,单位面临赔二倍工资;即使劳动者不要求买社保,单位也得买社保,否则单位要赔经济补偿金……

五一劳动节将至,成都中院、新津法院昨日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多个有关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用以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续签合同、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拖欠工资也将受到惩罚……

案例1

期满后不签合同

赔二倍工资

2012年8月,李某到公司上班,签订合同至2013年8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没续签合同,但李某仍在该公司工作。2014年5月14日,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就没来上班。后来李某就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2013年9月19日至2014年5月14日的二倍工资差额1.8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仍应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原合同期满后,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是该公司的法定义务,而该公司没签订合同,仍应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每月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故,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8万余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部分用人单位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归咎于劳动者,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主动签合同,劳动者不签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劳动者书面承诺不要社保

单位仍应购买

2014年5月,张某到新津一家钢结构公司工作,双方签了劳动合同。2014年年底,张某以公司没给自己买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法院诉求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公司称未缴纳社保的原因是张某不愿购买,且多次通知张某均不配合缴纳,但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张某主动放弃的。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而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未提出购买或者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而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在实际生活中,有部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书面要求公司不购买社保,该事由也不能免除公司的法律责任。

案例3

拖了两个月发工资

单位被判赔补偿金

2001年,肖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应按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20日前支付肖某工资,并不克扣或拖欠。2014年4月后,该公司拖了两个月才发工资。后来,肖某以该公司长期未足额按时发放工资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虽然该公司认为其延迟发放工资取得了肖某的同意,但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观点。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肖某经济补偿金。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无故拖延发放工资,但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给经济补偿金。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周茂梅

原标题:期满后用工不续签合同 按两倍工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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