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的张某和席某因感情破裂调解离婚,女儿随女方席某生活。离婚后,席某一直拒绝张某探望女儿,张某一气之下在席某家门上写了“我要见女儿”。席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影响了她和女儿的生活,仍不让张某看女儿。无奈之下,张某告上法庭。
今年3月9日,彭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1款关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张某有权探望女儿。但张某的探望应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生活情形下进行。
近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彭州法院判决,从2016年4月起,张某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探视时间为一天,席某应协助配合他探望女儿。
梁茜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原标题:离婚后不让前夫见女儿 法院:每月可看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