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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禁前夫看娃上"老赖"名单 武侯法院:合法!

2016-05-11 16:26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被列老赖名单,买不到动车票(资料图)

离婚后的女子和孩子生活在一起(资料图)

四川在线消息 5月11日,记者从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获悉,成都一女子离婚后,因不肯按照离婚协议让前夫探望孩子,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日,这名女子对自己被纳入“老赖”黑名单一事,向武侯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书。目前,法院正在对其申请办理相关立案手续。

12年结婚 14年生子 15年离婚

2012年8月,张某与严某喜结连理,并于2014年生育一子。但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纠纷。2015年7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武侯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严某自愿成协议:二人自愿离婚,孩子随母亲张某生活,父亲严某每月5日前支付孩子生活费4500元至18周岁,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在孩子的探视方面,张某与严某作了详细的约定:严某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每次不超过48小时。严某接送孩子的时间为周六上午8时30分起至周日下午20时止。关于春节期间孩子的探视,双方约定从2017年起(含2017年),严某每两年探望孩子一次,探望时间为春节法定假日全部期间,探望方式为严某将孩子接送随严某生活;严某在春节期间的当月的其他时间对孩子享有一次探望权,探望时间不超过48小时;孩子上学(含幼儿园)后,严某在寒、暑假期各享有一半时间的探望权;如严某行使春节的探望权,那么当年寒假期间的探望时间应扣减春节的探望时间。

不让前夫看儿子 被列失信名单

2015年8月,严某向武侯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张某协助严某行使子女探望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严某称,调解书生效后,张某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其无法行使探望权。严某申请了探视权执行后,张某也向武侯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张某称,离婚后,严某一直拒绝支付孩子生活费、早教费、医疗费用共计20433.6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经过执行法官协调沟通,严某支付了全部抚养费及教育费、医疗费。此后,执行法官多次约见张某及其代理律师,反复劝说希望张某配合探视,但张某以各种理由不同意执行探视。其间,严某还曾在执行法官的陪同下,前往张某住处,希望探望孩子,但张某一直拒绝开门。今年4月,张某被法院依法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月10日,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对自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事提出异议,目前武侯法院正在办理立案手续。

法院说法>>>>

法官曾与女子前夫一同执行探视,但女子不配合

武侯区法院相关人士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在人们通常的观念里,“老赖”一般为欠钱不还的人。其实,在法律上,“老赖”也即失信被执行人,指的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也就是说,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对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适应于所有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既包括金钱给付也包括行为给付,例如要求房屋过户、搬迁、腾退,以及本案涉及的孩子的探视权。唯一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相关义务。

严某对孩子的探视权,是双方达成的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曾与严某一同前往张某住处,执行探视,但是张某不配合。同时,法官多次向张某提出配合探视,有利于抚养费的执行,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是张某找各种借口推脱。张某的种种行为,都可以认定其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由此,张某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

原标题:成都武侯法院:女子禁前夫看娃上"老赖"名单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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