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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状告小学生案”终审:小学生撞人成立

2016-05-29 07:43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史建婷

事件回顾:

2015年6月10日

南充八旬老太称被小学生撞伤 索赔7.9万

2015年9月7日

小学生撞倒80岁老人判赔7.3万 已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7日

八旬老太状告小学生索赔7.9万 二审剧情逆转

小学生一方担责70%

法院认为小宇在放学途中,作为已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未能注意路况,在公用同行的道路上不慎将伍义清撞倒,小宇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小宇一方赔偿伍义清老人47941.88元。

老人一方担责30%

法院认为伍义清虽年近八旬,但其本身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该时间段是其所行走路段中的小学放学时间,也应当知道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的天性,其在该时间段行走,理当注意路况及避让而未能注意,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南充11岁小学生小宇(化名)被一年近八旬老太起诉,老人称,小宇在放学途中将自己撞倒在地致自己受伤,但小宇却称自己并未撞人。撞还是没有撞?各有证人,说法不一。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南充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综合相关证据,认定小学生确实撞倒了老人,对于老人当初就医的病例记载老人“自述不慎摔倒”这项新证据,法院终审认为与老人被撞摔倒并无矛盾。不过,法院在划分责任时也提出,被撞的这位近八旬的老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事发时间段是其所行走路段中的小学放学时间,也应当知道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的天性,老人在该时间段行走,理当注意路况及避让而未能注意,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为此确定老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小宇方赔偿老人4.7万余元。

一审焦点

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不一致咋处理?

原告的证人证言具有更大的公信力 法院依“优势证据规则” 判撞人成立

小宇是南充市潆溪镇一所小学的学生,事发时正在念五年级。事情始于2014年11月6日,当天中午,随女儿住在潆溪场镇的伍义清老人倒在路上。这位年近八旬的老人说,自己当时准备回家煮饭,迎面走来几名学生,靠近自己一侧的“学生”将自己撞倒。事后,老人认出撞自己的学生是小宇。后经送医诊断,伍义清左股骨骨折,鉴定为8级伤残。老人家属就赔偿与小宇家人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小宇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2015年6月,法院一审开庭,“小宇是否撞倒老人”成为各方关注焦点。提交到庭审上的证据显示,当天在场3名学生最先接受警方询问笔录时,曾称看到小宇撞倒老人,不过,这3名学生后来接受小宇的代理律师询问时,却又改口称并未亲眼看到小宇撞人。

在同一证人的证言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所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较其他证据容易出现变化,特别是本案的证人是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他们对事发时情景的反应,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的感知信息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同时基于自身记忆的遗失和表述能力的限制,而可能出现反复。事发后,第一时间固定下来的证言应该是受到上述因素影响最少的,也是最能真实反映事发情景的证言。此外,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在公安机关、当地基层组织和学校的共同参与下形成的,较被告方单独取得的证人证言具有更大的公信力。最终,一审法院采信了在场学生的第一次询问笔录。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同时按照“优势证据规则”,伍义清老人被小宇撞倒受伤的事实存在。法院判决小宇一方赔偿老人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3475.6元。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小宇父母提起上诉。

原标题:小学生撞人成立,老人也要担责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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