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海报还是剧情,部分国产片有克隆或抄袭好莱坞的传统,人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算了,没想到真有人要动真格了。21日下午,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迪士尼和皮克斯公司起诉国内三家公司,起诉理由是被告的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侵害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且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赔偿损失300万元、合理费用100万元。
2015年7月3日,一部叫《汽车人总动员》的国产动画电影上映,随后被网友指出该片是抄袭皮克斯动画电影《赛车总动员》,从网友制作的对比图可以看出两部影片的动画造型、片名、海报都一样,《汽车人总动员》海报上还用轮胎把“人”字遮挡,引起误导。有网友大呼:“以为《汽车总动员》在大陆重映了呢,差点被这破山寨片忽悠了!”
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是知名动画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的著作权人。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于2015年7月公映,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火焰公司”)是制片人,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点公司”)是发行单位,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在PPTV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了该电影。
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的主要汽车动画形象“K1”及“K2”明显使用和剽窃了《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中“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的形象,《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与《赛车总动员2》的电影海报亦构成实质近似,侵害了两公司作品的著作权。此外,“赛车总动员”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蓝火焰公司以“汽车人总动员”为电影名称,误导公众,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过,被告蓝火焰公司则当庭表示不同意原告的陈述,该公司代理人指出,本案诉争的是汽车拟人化题材,受到汽车基本人物特征的限制。“眼睛只能在上方,也就是前窗的位置,嘴巴也只能在进气格栅的位置,这是抽象的创意范畴,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比对主要特征。两部电影动画形象主要特征存在细微区别,可以区分原、被告动画形象,不构成近似。
被告基点公司认为,本案比对的两部作品同属于赛车类动画作品,大量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在比对时应首先排除公有领域的表达。细节性的、独创性的设计如存在不同的地方,就应认定两部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给予原告过高程度的保护,原告就会垄断这类题材的动画设计,不利于产业发展。华西都市报客户端记者杨帆
原标题:国产电影《汽车人总动员》被控侵权 迪士尼索赔3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