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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吗?民法总则草案七大看点(2)

2016-06-28 08:00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看点五:拟新增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从某研究小组、某同乡会、某银行的分行或支行、某电视台的栏目组……这些社会组织既非自然人,也没有法人资格,但是以各自名义开展各类社会活动,对其应当如何定义?根据草案,它们叫做“非法人组织”。

草案以专门一章对“非法人组织”进行规定。其中明确,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同时,草案也对“非法人组织”进行了列举,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我国法律中一直就有,但叫法不一,如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等。”李永军说。“当前,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从今后出台民法典的角度来考虑,统称为非法人组织,是为了更加适应社会管理需要,有利于这些组织开展民事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李永军表示,非法人组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可视为“人的集合”,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草案从对其大的方面予以规范,如登记、设立、代表、住所、解散等;同时,因非法人组织种类繁多、十分广泛,难以规定过细,草案的规定方式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看点六:“QQ币”、网游装备等或将有法律保护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

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

“这个规定是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突出亮点,使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将在世界范围内引领大数据时代民法变革的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高度评价。

草案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指出,民法总则的立法必须体现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环境下,实现对私权的周延保护;必须反映高科技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有效保护无形的财产权利。

杨立新还提出,希望能将“数据信息”进一步精准规定为“衍生数据”。他说,原生数据被记录、存储,经过计算、聚合后,会形成系统的、有使用价值的衍生数据,例如购物偏好数据、信用记录数据等,应将其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加以明确,并且依此创立数据专有权。

看点七:见义勇为受了伤,鼓励被救者给予补偿

近些年,因见义勇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受益人该不该补偿?这往往成为引发纠纷的矛盾点。

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专家认为,可以从三方面理解:首先,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认为,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

其次,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认为,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再次,“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记者邹伟、杨维汉、崔清新、陈菲、白国龙)

原标题:六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吗?--民法总则草案七大看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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