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学术自由
是否构成侵权?
据主审法官介绍,被告洪振快认为,其发表的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且每个事实都有相应的根据,并非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构成侮辱和诽谤。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因此,原告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完全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主审法官表示,保护当事人的言论自由是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本案裁判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民法的角度看,表达自由也是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
主审法官说,言论自由并非毫无边界,应当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是为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所划定的边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被告的“学术研究”、“言论自由”不可避免地会侵害五壮士的名誉、荣誉,以及融入了这种名誉、荣誉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由,作为其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专家声音
我国民法保护死者名誉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已明确:公民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死者名誉权受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王卫国认为,自然人死亡后,其一部分的民事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和某些人身权利,因为继承或者法律关系终止而转移或消灭,故无死者继续受法律保护的需要。但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益,无论从死者的生前愿望、死者亲属的利益还是社会公共政策看,都有保护的必要。
王卫国指出,死者的名誉权保护不是无限度的,需要考虑两个制约因素:学术自由和社会监督。他认为,对于死者的评价,特别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褒奖性评价,不能是“盖棺定论”。正常的学术研究,可以对死者的生前行为记录加以考证和评价,以达到去伪存真的目的。当然,学术有自由,行为有规范;监督受保护,论证须严谨,滥用学术自由和监督权利侵害死者名誉权的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文/本报记者 赵婧姝 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原标题: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主审法官释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