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意在保护投资者权益,但仍有关键改进之处
专家认为,监管部门对欺诈发行主体及相关中介机构依法从严处罚,有效震慑了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在新形势下证监会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思路和原则。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指出,先行赔付制度的合理性与积极意义应当充分肯定,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上所发挥的作用与导向是毫无疑问的,但这项制度仍有改进之处。
在基本制度设计上,先行赔付制度似乎缺失了司法救济的环节。在法律责任认定上,现行做法是先赔后追方式,虽然有大股东的股权质押协议与承诺、与券商之间的多方协议,保险公司的董事责任保险等保驾护航,但没有区分作为造假人的大股东、发行人与作为中介机构的保荐人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赔付方案确定上,赔付方案由谁确定,如何确定,如何让赔付方案做到公开透明等,均应经过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参与的听证会公开听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在赔付方案生效前的规定期间,若有人对赔付方案不满,应交由司法裁决,并在生效后赔付方案方能正式执行,而不是赔付方案实施后若有人不服再提交司法裁决。
7月11日,16位从事证券维权的律师联名致函证监会,建议在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案中实施听证制度,并对兴业证券先行赔付基金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意见书》公开呼吁兴业证券能够依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正式赔付方案出台前,能够对先行赔付方案不足之处及违法部分作出修改,以充分保护广大欣泰电气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兴业证券5.5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