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1.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2.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3.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4.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登记。
5.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6.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京华时报记者 潘珊菊 采写
原标题:网络食品实行“神秘买家”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