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正式向宝能“宣战”。昨天下午,万科向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交所和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共提出12点质疑,举报宝能资管计划违法违规。万科报告同时显示,宝能目前持有万科股份25.4%,即在万科复牌后增持股份至25%后,又再次增持了0.4%股份。
□出击宝能对万科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万科称,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钜盛华、前海人寿、钜盛华作为劣后委托人的九个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九个资管计划”)于二级市场持续增持万科A股,目前合计持股占万科总股本之25.40%,占万科A股之28.83%。
万科表示,钜盛华及其所谓一致行动人单方面宣称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后,在缺乏必要调查了解和依据的情况下,强硬声明反对万科发行股份引入深圳地铁预案,贸然提出罢免万科全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否决万科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和年度报告,对万科的正常经营、业务发展造成非常不利影响。客户开始观望甚至退房,合作伙伴提出解约,猎头公司开始挖角,国际评级机构拟调低信用评级,投行纷纷下调目标股价,万科A股股价自7月4日复牌以来累计下跌26%。
此外,钜盛华通过自有证券账户持有的万科A股已基本全部质押,截至7月16日,九个高杠杆的资管计划已有六个出现浮亏,一个接近平仓线,资管计划平均持股成本18.89元,如按7%的利率加计融资成本,持仓成本约为19.83元。
“中小股东、媒体、社会公众对于钜盛华的高杠杆资金链能否持续,是否会引发万科A股股价断崖式下跌,是否会再现2015年股灾期间二级市场系统性踩踏风险,表示了极大顾虑。”万科称。
□质疑
万科认为,宝能九个资产管理计划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具体表现在三方面:九个资管计划未按照一致行动人格式要求完整披露信息、九个资管计划合同及补充协议未作为备查文件存放上市公司、九个资管计划披露的合同条款存在重大遗漏。
因此,万科认为,钜盛华单方面披露存在的重大遗漏误导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使得投资者无法判断九个资管计划买入万科A股的目的,无法判断九个资管计划是否可以配合钜盛华举牌万科,无法判断其是否与钜盛华构成所谓一致行动人关系。
万科对此的诉求是,监管部门应对钜盛华和九个资管计划之资产管理人上述行为进行核查,对查实问题责令改正。在改正之前,不得行使表决权。
信息披露违规
万科认为,九个资管计划违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从目前钜盛华披露的信息看,九个资管计划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予以清理,不具备上市公司收购主体资格。
具体表现是:九个资管合同属于违规的“通道”业务、钜盛华涉嫌非法利用九个资管计划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九个资管计划涉嫌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
对此,万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九个资管计划的合同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因此,万科恳请监管部门对上述资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在核查结果出台前,不具备行使表决权的资格。
违反资管法规
根据钜盛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资管计划存续期内,如万科召开股东大会,资产管理人应按照劣后级委托人钜盛华对表决事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如钜盛华需要资管计划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事项,资产管理人应按钜盛华出具的指令所列内容行使相关权利。
万科认为,九个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听命于劣后级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缺乏合法依据。具体表现在:九个资管计划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条件、其相关各方均无充分依据行使表决权、九个资管计划不具备让渡投票权的合法性前提。
万科称已与部分资产管理人联系,资产管理人表示听从监管部门的认定,服从监管部门的安排。
万科恳请监管部门要求九个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提交资管计划合同及补充协议,进一步核查表决权让渡条件等有关情况,明确九个资管计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明确九个资管计划是否合法合规,按照补充协议的规定要求资产管理人拒绝继续履行钜盛华的指令。
原标题:万科举报宝能资管计划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