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旅游局今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拟规定,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前款活动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
《送审稿》拟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下列事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旅游者签字确认:一是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二是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三是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前款活动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
旅游者同意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双方就旅游者在行程中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时,旅行社能否退还费用达成一致后,旅行社应当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收取相关费用。
此外,在旅游行程中,已同意参加本条第一款活动的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进入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也不得因此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费用。
原标题:旅游局:旅行社安排付费项目应与旅游者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