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构建绿色发展制度体系,强化建设美丽四川制度保障
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制度机制,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行为。
(二十六)加强依法治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完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加快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污染防治、资源有偿使用、土壤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地方立法,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与推进绿色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有序推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严格依法行政,严禁不符合生态环境法规政策的开发活动。针对违规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清水蓝天”行动,加强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强化案件移送和立案监督,依法严厉惩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七)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鼓
励各类投资进入绿色产业市场,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项目的机制。积极培育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服务业等市场主体,支持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放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初始分配制度和交易市场,加强环境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推动建立碳汇经营交易市场,加快建设西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成都)中心,开展碳排放权配额和自愿减排项目交易。支持市(州)、县(市、区)推出减排项目,参与碳汇交易。完善排污权核定制度,加强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机制。探索流域上下游、地区间、行业间、用户间的水权交易。加强企业环境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多部门、多领域、跨区域环境保护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效提高企业环境诚信意识。
(二十八)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依法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入股等权能。深化产权和定价方式改革,加快建立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资源价格形成市场化程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转换国有林场和林区经营机制。
(二十九)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逐步在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渔业资源和重点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开展试点探索,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争取水电、油气资源开发按比例留存进行补偿。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以政府、社会、国际合作为主的生态补偿体系。探索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下游地区之间,通过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补偿。探索实行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制度。
(三十)健全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绿色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增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考核权重。建立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严肃问责,已经调离的也要追责。
原标题: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