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环法[2016]71号
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92502231
组织机构代码:72925022-3
法定代表人:王浩
地址: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北村
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弄虚作假及制造能力严重退化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过程监督检查记录》(NRO-JX-JL-BJ-16022)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7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关于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并限期改正的告知书》(国核安函〔2016〕69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6〕07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回函》(泰核企字〔2016〕第07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关设计、设备,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限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处10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和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限期改正,并于改正期满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号:75010188000021101
收入项目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将缴款凭据寄到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12日
抄送: 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15日印发
原标题:山东一核电设备公司核安全违法 被罚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