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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县法院“未判先罚”商人公司900万元

2016-08-16 18:47   来源: 中青在线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尽管还未判决,商人梁材实际控制的公司,已经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罚没900万元。

2015年4月,检方指控梁材行贿296万元、应予以追缴违法所得1309.9万元。让梁材不解的是,即使这些指控成立,他本人、子女及公司名下被办案机关采取措施的财产也远超这个数——除罚没的900万元外,另有896万元应收货款、3套房产受到冻结、查封,代理律师估算约合计3200万元。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向办案法官询问“未判先罚900万”的原因,截至发稿未获答复,律师称,法官曾告诉他们“判后会一并处理”。至于梁材及子女名下的3套房产,起诉书显示系“其无主动追缴赃款”而查封的。

代理律师认为,法院“未判先罚”有滥用职权之嫌,此外,如果查封、冻结的财产最终被证实与案件无关,检察院、法院也违反了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定。

商人被指控行贿罪

事情起于2009年。当年1月1日,梁材以湖南娄底市恒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成公司”)的名义与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下简称“涟钢公司”)签订了炼焦煤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的约定,涟钢公司2009年度计划从恒成公司采购焦煤7.2万吨 ,每月供货数量以涟钢公司当月订购通知单为准。不过,2009年2月,恒成公司未收到涟钢公司的订购通知单。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此时,梁材找到了一个叫成艳的人,请托她找其姐夫时任涟钢公司总经理郑柏平(另案处理)出面打招呼,要求恢复采购及增加采购量,并承诺按照恒成公司的实际销售数量给成艳及郑柏平10元/吨的回扣。

2009年这一年,涟钢公司从恒成公司实际采购焦煤17.5万吨。到了2010年,恒成公司与涟钢公司签约的年度采购焦煤计划上升到了24万吨。有关鉴定显示,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恒成公司经营利润为1309.9万元。

这桩成功的生意出了问题。检方认定,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梁材先后分四次付给成艳、郑柏平好处费296万元。1309.9万元利润也被认定为应当予以追缴的违法所得。

2014年5月,梁材被以涉嫌行贿罪刑事拘留。

对此,梁材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张雪峰认为梁材不构成行贿罪。他们辩称,涟钢公司未能按时下达煤炭采购计划,致使恒成公司供应煤炭受阻,梁材是为了履行合同,属合法合理的利益;此外,296万元中有100万元为借款、196万元系被索要而非主动提供。

案件已经开庭,目前因等待受贿方判决而被裁定中止审理、尚未宣判。然而,梁材发现,自己及子女、公司被采取措施的的财产数量远远超过了“行贿款”与涉案金额,甚至有900万元已经“未判先罚”,变成了政府的非税收入。

“未判先罚”900万元,儿女房产被查封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梁材被查封、冻结或罚没的财产共有3笔。律师估算约价值3200万元,远超出被指控的296万行贿款、1309万违法所得的范围。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3月5日《查封通知书》显示,当天,梁材和女儿梁婳、儿子梁浩名下共3处长沙房产被查封。

梁材告诉记者,他本人名下的房产购于2009年6月,总价446万元,当时付了100多万元的首付款,如今仍在还款。另两套儿女名下的房产分别是2011年8月、12月购买的,各花了约三四百万元,房屋买卖合同则由梁材代签。

2015年4月27日,检方对梁材提起公诉。起诉书称,梁材获得的1309.9万元经营利润经审查均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鉴于其未主动退缴赃款,该院依法对其位于长沙的3处房产予以查封。

检方提起公诉当天,辰溪县人民法院继续查封了前述3套房产。

该院冻结令显示,2015年4月28日,提起公诉次日,该院对梁材实际控制的恒成公司在涟钢公司的应收货款896万元予以冻结。

紧接着,2015年7月8日,该院罚没恒成公司900万元。此时,案件仍未判决。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这笔罚没的执收单位为“人民法院”,收入项目为“法院罚没收入”。付款人是娄底市恒成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则是“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收缴金额为人民币900万元整。

王殿学律师告诉记者,公司被罚没900万元的当天,梁材获得取保候审,“但这不是正常取保的保证金,保证金肯定不是‘罚没’,也不可能缴这么多”。

8月16日上午,对于900万元的性质,记者致电办案法官,其听说询问梁材案后即挂断电话。记者随后短信询问,截至发稿,未获答复。

原标题:湖南一县法院“未判先罚”商人公司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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