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是激活管党治党制度功能与活力的关键一环。”在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主任付启章看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但长期以来,很多制度往往沦为牛栏关猫式的宣誓性制度,没有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根本原因缺失了“问责”这一关键环节。“十八大以来,制度建设与执行实践发生了很大变化,问责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如巡视制度、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都以严厉的问责做保障与支撑。”付启章说。
“《问责条例》也是保护干部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提出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问责的四种形态,通过抓早抓小,避免小问题演化为大错误,让各级党组织尤其领导干部时刻保持敬畏,不逾越党规党纪的底线要求,并勇于担当负责。”付启章说,《问责条例》聚焦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进行问责,就是要关键少数负责担责,因此,在宣传教育、执纪实践中首先要聚焦这一关键。《问责条例》对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权限、问责方式进行了原则规定,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不能大责小问,也不能过度问责,这样才能彰显问责工作的政治与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