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通过采购、企业采购扶持、研发开发资助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将享受财税等优惠政策,同时对完成转化的人员限时给予奖励和报酬……昨日,《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稿)》在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如何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请在10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省政府法制办,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处 邮编:610016;传真:028-86604049;电子邮箱:scfzbzfc@163.com。
意见稿要求,省科技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同时,省政府将建立军民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创新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机制,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鼓励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等情况。鼓励企业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鼓励军用、民用企业联合建立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从事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究开发机构,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研发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将通过政府采购、企业采购扶持、研究开发资助、后补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对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的,国家安全能力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资源的,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等一系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意见稿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享受税收、财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同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对完成、转化该项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如,以转让、许可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转化收入的,应当在取得收入之日起60日内对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支付奖励和报酬;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股权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变更时,完成对成果完成人或参加人股权奖励。
此外,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主要考核其转化工作的实绩;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记者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