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袁某将小轿车借给醉酒的朋友,朋友驾驶轿车时与一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此后,死者家属将车主、货车驾驶人(同时是货车车主)、货车挂靠公司、保险公司等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16年4月18日,彭州法院受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日前,彭州法院作出判决,袁某赔偿死者家属58041.47元。
把车借给醉酒的朋友 竟出车祸
彭州女子袁某的丈夫钟某与黄某是多年同学、好友。2015年11月的14日晚上,袁某下班后去接正在喝酒唱歌的丈夫钟某以及黄某,并直接将车钥匙交与黄某让他自行回家。凌晨两点半左右,黄某独自驾驶袁某的小轿车往敖平镇家中行驶,行驶至一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致车辆受损,黄某严重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黄某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情发生后,黄某的家属认为,袁某将轿车出借给醉酒的黄某存在过错,遂于2016年4月14日将陈某、某运输公司、袁某及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43635元。
出借车辆人有过错 法院判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明知其丈夫与黄某一起聚餐至凌晨深夜,面对黄某的借车请求,未对其是否具备正常驾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作必要的审查和注意,存在疏忽大意,有一定的过失,故被告袁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陈某既是货车驾驶人又是货车车主,货车仅挂靠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被告某运输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酌定被告陈某对黄某的伤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袁某承担10%的责任,黄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彭州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58041.47元。
律师说法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辉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将车辆出借给他人驾驶,一旦发生车祸,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对保险责任不能完全赔付的部分将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在前述案例中,被告袁某将车辆借给黄某驾驶时,明知黄某与其丈夫钟某一起娱乐至凌晨两点,未对黄某是否具备正常驾驶的精神和身体状态作必要审查便将车出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