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四川将支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将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将按居民标准执行。还允许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也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省住建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5平方米的标准是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设定的。
实施意见提出,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后,在居住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休军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都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对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在内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在今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明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月租金收入超过3万元的则由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记者 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