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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男童治疗期间感染艾滋病 5家单位赔40万

2016-11-03 11:59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9岁男童小宝(化名)在治疗期间感染艾滋病,家属告医院和血站索赔一案,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小宝获赔40余万元。判决后,小宝父母不服。昨天下午,小宝父母提起上诉。

起诉5单位索赔115万

2014年1月3日下午4时30分,上小学一年级的小宝放学回家,在路上被一辆拖拉机撞倒,导致尿道断裂,不能正常排尿和排便。小宝母亲说,因小宝大量出血,医院于次日给孩子输了4袋血,共400毫升。一个月后,小宝度过危险期。经法院调解,肇事司机赔偿12万元。

小宝母亲再没去打工,她带着孩子先后在市人民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做手术,修复尿道和直肠。

湖南省儿童医院提交的2014年4月23日的住院病历显示,艾滋病毒抗体,待复查。去年6月,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显示,小宝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待复查。7月8日,小宝被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

小宝母亲说,孩子还这么小,不可能存在性行为。随后,小宝父母均做了检查,结果显示均不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小宝手术时输入了4袋血,应该是输血过程感染的”。

当年小宝在市人民医院输的4袋血液为市中心血站提供,血液制品由山东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因认为血液有问题,小宝的父母将市人民医院、市中心血站及血液制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5万余元。

在起诉阶段,市人民医院认为,小宝除了在他们医院治疗外,还先后到湖南省儿童医院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治疗过,不排除感染的可能性。随后,小宝父母追加起诉上述两家医院。

法院令被告自证无责

10月18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各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小宝感染与其无关,则应推定小宝感染艾滋病毒与其有关。

张家界血站作为小宝提供血液的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小宝所用的血液不携带有艾滋病毒,虽血站申请对小宝所输血样是否为献血者本人的血以及艾滋病抗体进行鉴定,但献血者拒绝采取血样,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张家界市人民医院该医院责任是对血液的有效期、型号进行核对,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血液的有效期、型号进行核对,因此没有尽到核查责任,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

湖南省儿童医院未提交证据证实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进行严格消毒,另外该医院检测出小宝的艾滋病抗体待复查后,既没有告知原告到权威机构进行复查,也没有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因此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上海仁济医院在给小宝做尿道手术之前,没有给其做相关的血液检测,违反了相关诊疗规定。

山东泰邦公司虽向法院提交证据其血液制品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小宝使用血液制品不携带艾滋病毒。

法院一审判决以上5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护理费共计40余万元,各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即每个被告赔偿8万余元。

判决后,小宝父母不服判决。昨天下午,小宝母亲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民事上诉状。

原标题:男童治疗时染艾滋获赔4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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