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村主任在村内独自承揽工程,陕西省渭南市华县杏林镇龙山村村支书井五元与村主任发生口角,并叫来侄子井斌将村主任捅死。陕西省渭南市中院、陕西省高院两级法院审理后认定,井斌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井五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就在该案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井斌一反此前口供称,人是叔叔井五元所杀,并提交新证据指叔叔让自己顶罪。近日,最高法作出裁定,认为复核期间井斌提交的新证据可能影响量刑,裁定不核准死刑并撤销陕西省高院二审裁定,判令其重审。
□事发
叔侄不满村主任将其杀害
根据陕西省高院的裁判文书,案发前,井五元与被害人井涛在竞选村主任一职过程中产生过矛盾,之后,被害人井涛被选为该村村主任,井五元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
2013年6月22日下午,井涛打电话约井五元到该县县城的茶楼议事。
当晚19时左右,井五元带着亲侄子井斌如约来到茶楼。
见面后,井涛提出,准备承包村里一项基建工程。但井五元认为,承包村里工程不应由村主任井涛一人包揽,当即提出反对,双方就此发生争执。
其间,井涛和井五元大打出手,井五元抄起包间内的椅子连砸井涛头部、肩部数下,直至木凳被砸坏。
此时,刚从楼下停车进入包间的井斌看到叔叔与村主任发生争执,一并与井涛撕打起来。
根据陕西省高院认定的事实,在此过程中,井斌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连捅井涛数刀,致井涛当场死亡。经事后鉴定,井涛系被锐器刺伤心肺及全身多处,引起大量出血而死亡。
随后,井五元、井斌被赶到的民警抓获。
经侦查机关工作,井斌和井五元还牵涉另外两起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
□判决
侄子自认杀人罪被判死刑
2014年6月,渭南市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对井斌、井五元提起公诉。
庭审时,井斌承认,自己不是故意要捅死井涛的。
井斌称,自从井涛当上村主任后,就开始处处打压自己,包括阻止他在村里承揽一些工程项目等。此后,二人曾发生过口角,井斌也为此打过井涛。
但案发当天,自己看到井涛与叔叔井五元大打出手,并且被井涛咒骂,因此才出手殴打井涛。
“井涛用右臂夹住我的脖子,按着我脑袋往桌角上撞,我看见自己流血了,就掏出随身带的折叠刀捅了他臀部和大腿几刀。”井斌供述称,此后井涛仍称要“弄死”自己。他就接着用刀捅了井涛数下。
“后来看到公安人员来了,我就捡起刀走出包间,告诉公安人员,人是自己捅的。”井斌供述称。
对于井斌的供述及检方的指控,叔叔井五元并没有异议,也一口咬定,人就是井斌所杀。
值得一提的是,事发茶楼的老板及两位服务员的证人证言并未确定井斌持刀杀人过程,而是曾看到井斌的叔叔井五元走出包间,并向服务员询问刀具在哪,但未果。
但侦查机关根据井斌自述,及井五元口供,认定凶手为井斌。
最终,经过渭南市中院一审,认定井斌和井五元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另外两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
据此,渭南市中院一审判处井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井五元,法院判处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井斌和井五元均提出了上诉。
井斌称,案发时,井涛先对其进行辱骂,在本案的前因上有过错;此外,作案后其并未离开现场,主动向公安人员承认作案并交出刀具,具有自首情节。因此请求从轻处罚。
井五元则认为,井斌杀人与己无关,不应判处其故意杀人罪。
2015年8月11日,陕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二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并驳回了井斌、井五元的上诉。就此,井斌判处死刑裁定,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
原标题:村支书叔侄杀死村主任双双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