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 物证鉴定被指不符合检验规定
记者梳理该案相关司法鉴定发现,该案有两份由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贵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第一份作于2014年3月20日,是该中心第75号鉴定(以下简称75号鉴定)。
该鉴定称,2014年2月7日,送交了从王飞身上提取的精斑,鉴定认为该精斑为陈全松所留。鉴定内,又在一括号内补充说明“补交了3月9日采集的陈全松的血液”。
但这份鉴定受到法医专家胡志强的强烈质疑,他告诉记者,按照我国2008年5月6日发布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要求,从王飞身上提取的精斑,应在2014年2月14日之前作出,并出具单独的鉴定文书,而不能等陈全松的血液到了才做,这明显违反了检验规定,“让人怀疑是不是拿着陈全松的血样,作出了检验结果?”
75号法医鉴定证据显示,陈全松是在3月9日被抓之后,才被采集了血样。陈全松及家人认为,未采血便被抓,鉴定材料存疑,故申请重新鉴定,检察院也发函要求公安重新鉴定。
据记者了解,2014年9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同仁检察院)曾将该案退侦,要求石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予以重新鉴定。石阡县公安局还向铜仁市检察院表示,他们已经做了重新鉴定。
石阡县公安局所提交的“重新鉴定”,便是在2014年11月3日由贵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604号鉴定。
这份鉴定意见的内容同75号鉴定意见一致,认定在王飞身上提取的精斑,支持为嫌疑人陈全松所留。
但胡志强认为,604号鉴定并非是重新鉴定,而是直接抄袭了75号鉴定,两次鉴定不仅内容一致、结论一致,甚至在两名检验人中,还均有一名法医同时参与,“按照重新鉴定的要求,参与75号鉴定的检验人,应该回避。”
□作证 多名亲属称没作案时间
陈全松家住在石阡县汤山镇越城花苑小区一住宅楼4层,在该栋住宅楼二楼,住着陈全松的远房奶奶及表叔陈永伦一家。该小区的另一栋住宅楼内,还住着陈全松的表弟陈恒一家。
陈全松家楼下大门右侧摆着一红色大塑料桶。据陈全松交代,他杀了两名女孩后,因为身上沾了血迹,故回家次日便将所穿的衣服扔进了门前的垃圾桶。但公安曾派大量人员搜寻血衣等证据,还查找了垃圾场,但最终没有找到。
为证明陈全松并未出小区,陈家也多次要求查看门口的摄像头,但至今未有结果。
陈全松的远房奶奶称,她们是在案发很久后才知道女孩被害的具体日期被确定是在2014年1月3日,“那天是腊月初三,陈全松腊月初一便到我家来住,直到腊月初四上午才走。”陈永伦也称,那3天陈全松就住在已上高中的儿子房间内,“我还记得1月3日我们回来得很晚,推开门还看到陈全松睡着了。”
聚凤乡有着传统的市集,李关清旅社紧邻市集十字大街西南口。
据陈全松解释,他住店并非是为了“逃”,而是为了寻找战友王军。在铜仁市参加驾照考试时,他曾碰到了曾经的战友王军,王军说可以教他开车,“当时没留电话,是王军说,我找到了李关清旅社,就能找到他了。”
李关清近日向记者表示,其女儿曾问过陈全松为什么住店,陈全松说是等同学。
□调查 重新鉴定一直未进行
据记者了解,从庭前会议开始,陈全松就多次提出要求重新鉴定,向警方要求出具王飞身上最原始的精斑鉴定报告,以及自己的DNA重新鉴定申请。铜仁市检察院也向石阡县公安局发函要求,但直至目前均未进行。
就该案中尚存的疑点,记者曾多次联系石阡县公安局、贵州司法鉴定中心、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高级法院等相关部门。
石阡县公安局一相关负责人称,石阡公安是根据省市技术鉴定以及专案组决定抓捕的陈全松。该案因时间太久,很多事情已记不清了,具体情况需问省市技术鉴定部门。
在贵州司法鉴定中心,就王飞检察材料到后为何未出具鉴定报告,而是等犯罪嫌疑人到了才一起出具鉴定报告等问题,一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公安办案还是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此次是公安安排了大范围的采集血样,当采到的陈全松的父亲陈永双的血液后进行Y-STR比对时,确定凶手就在陈氏家族内,经过排查才决定抓陈全松。
该名知情人士也同时坦承,604号鉴定也并非是铜仁检察院向石阡县公安发函所要求的“重新鉴定”,而是一份“重复鉴定”:“你看两次鉴定的要求都是一样的,石阡县公安就没有要求我们进行重新鉴定,而是要求我们做了一个同一鉴定。如果是重新鉴定,第一名鉴定人肯定得回避。”
记者从贵州省高院了解到,主办该案的法官已经退休,他称该案过去太久,他已记不清楚案件情况了。
据了解,目前最高检已经接受了陈家的控告。最高法已经在对该案进行复核,并且已有法官前往看守所,对陈全松进行了重新提讯。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原标题:死刑犯家属质疑鉴定书不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