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 32岁的刘某原是房山区周口店镇财政所会计,其利用职务便利贪污1739万余元。刘某将部分贪污款转移到自己账户,然后到烟酒店的POS机刷卡取现。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现年32岁的刘某,是房山区周口店镇财政所原会计。去年6月11日,刘某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周口店派出所投案。刘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经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5年,刘某在周口店镇财政所担任会计,利用负责管理零户统管办公室账户的支票、印章及对银行业务和负责管理粮食直补账户网上银行及直补资金发放的职务便利,采取以现金支票直接从零户统管办公室账户提现,或以转账支票将资金从零户统管办公室账号转入粮食直补账户后再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从粮食直补账户转入自己个人账户方式,侵吞公款1739万余元。刘某将大部分贪污款用于赌博或者偿还因赌博所欠下的债务,其他的则用于日常生活,买车买房。
其中一部分款项,刘某在烟酒商店的POS机刷卡取现。罗某是一家烟酒商店的老板,其证言显示,几年之前,刘某开始到他的店里买东西,出手大方,找零也经常不要。后两人熟了,刘某说他的银行卡里有钱,想用他店里的POS机刷卡取现。罗某称,刚开始时,每次只刷几万元,后来一刷就是十几万、几十万,“刘某会给我上百到几千的好处费,但我并不知道他的钱是哪来的”。
刘某供述称,这两个账户里的钱,是他转到个人名下后通过烟酒店的POS机刷卡取现的,单位6年都没发现,是因为他根本就没把款项入账。这些钱都用于赌博、还赌债和买车买房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刘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市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查封其以赃款购买的房产和车辆,并追缴其犯罪所得。
原标题:北京一镇财政所原会计贪污1739万元 被判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