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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南限购:没有户籍、不在这里工作 禁买这里住房

2016-11-18 07:22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史建婷

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按照“整体区域科学调控、热点区域严格管控”的原则,从土地、建设、销售、监管等方面提出多项措施。特别对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房产购买政策作出限制。要求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格查处捂盘惜售、违规收取诚意金、虚假宣传、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留美经济学博士刘璐把此次调控总结为“分区调控”。他认为从政策工具上来讲,分区域调控非常科学,不仅有利于遏制炒房和囤地现象,还能有效增加市场有效供给。

即日起,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这两个区域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成都部分区域将调整住房信贷政策

通知提出:即日起,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这两个区域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通知尚未提到具体的信贷政策,表示:“经人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银监局,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充分酝酿并做出决议,进一步调整成都市部分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两年以上未动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通知严格限制囤地行为。将公布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3年滚动供应计划,稳步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建立“购地资金来源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购买土地的要求,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企业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坚持“净地出让”原则,加快出让宗地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出让起始价,对溢价率超过60%的,竞得人须在3个月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对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具备上市条件的商品住房,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销售;对取得土地后约定的竣工时间届满还未达到100%开工、约定的竣工时间满一年仍未实现100%申请销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纳入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记录,且在房屋具备条件并上市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不得以精装修为名变相抬高价格

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项目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分期开发建设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应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一次性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根据项目楼面地价及建安成本等合理确定申报价格,不得虚高申报,不得以精装修、提高设施设备档次等为名变相抬高价格。

还将加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指导的开发项目,房管部门可暂不予受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对商品住房售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的项目,由房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及时预征和清算。

通知还涉及公积金政策 公积金贷款额 增加缴存时间系数

首先,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其次,实行公积金贷款金额与职工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双挂钩政策。

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70万元)

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40万元)

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设为0.5

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

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设为1

记者 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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