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公积金中心公布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对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住房公积金贷款。
意见提出,要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与职工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双挂钩。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70万元);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40万元)。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为1。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可按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时间系数。
同时,意见明确,所购再交易住房楼龄在十年以上的,则相应提高一成的首付款比例。有逾期记录的,首付款比例参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5﹞15号)相应提高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事项参照中心贷款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意见事项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新房以备案时间为准,再交易住房以受理时间为准。(记者 缪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