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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领导挪用公款炒股 122万亏到不足6万(2)

2016-11-28 16:26   来源: 中国江西网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获刑并被追缴116万余元赃款

据了解,庭审时,站在刑事被告席上的黄志辉,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其认为基本属实,也认罪。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松散混乱,对本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记者注意到,黄志辉的律师在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最大限度从宽量刑中,除了提到黄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等,还提及该内容。

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志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实际挪用公款的数额为1221264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760元,侦查机关追缴到58052.8元,尚有1162451.2元被告人不能退还,属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向所在单位领导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志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志辉挪用的涉案赃款1162451.2元。

梳理江西部分挪用公款案

采访中,记者发现,对于挪用公款炒股等理财案件,并不只有湖口县这一起,学校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炒股此前也有发生。记者采访梳理发现,江西各地法院审理数十起类似案件中,大部分以百万元居多,但有部分案件以千万元计算甚至有挪用公款过亿元的案件。

两起挪用巨额公款案

2007年,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1亿余元用于炒股案。在江西某厂担任出纳员的陈某掌管着该企业的大量资金,2006年,陈某偷偷动用单位资金购买基金及炒股。此后一年时间内,陈某先后30多次从单位账户累计挪用公款1.0123亿余元,转入其个人和其母亲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共申购股票44种,从中获利36.5万余元。据办案人员介绍,陈某所挪用公款已全部归还,其非法牟利也已全部上交。最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

2015年,南昌市经开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衷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衷某此前担任某公司总会计师(副县级),挪用公款7300万元。这起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南昌市最大的挪用公款案。

两起教师挪用公款案

芦溪县某镇中心学校报账员何某挪用百万元公款炒股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案发前,何某将学校集资款存入其个人银行卡中,将该款中的100万元用于炒股,获利1.9万元。

宜丰县中学教师兼任学校报账员的邹某,利用担任学校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其保管的建房垫付款、课本费押金等公款共计31万元用于个人炒股。案发后,邹某出走3年后投案自首,并退还挪用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三起官员挪用公款案

因挪用公款3800万元用于炒卖股票、期货,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404万余元,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原副主任万某某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鄱阳县林业局林地保护管理股原副股长占某,因挪用公款炒股被鄱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宜春市袁州区一街道办副主任程某,擅自挪用工程项目交纳的工作经费和项目押金共计110万元用于炒股和偿还个人债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原标题:挪用学校代收费去理财 122万亏到只剩5.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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