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法院审理全市首起扰乱法庭秩序案
四川新闻网宜宾12月25日讯 日前,宜宾市首例扰乱法庭秩序案一审在珙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温某某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温某某与其他四人(另处)在翠屏区人民法院旁听其亲戚诈骗庭审。当日13时许,法庭宣布休庭。此时,因对案件没有当庭宣判不满,被告人温某某与其同伙非法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温某某以语言威胁法官,且不听法警制止,多次冲击法庭警戒线,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被告人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宜宾市发生的第一起扰乱法庭秩序罪案件。该案的宣判,将对维护人民法院法庭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图片由珙县人民法院提供)
(李玲 记者 李春雨)
原标题:宜宾首例扰乱法庭秩序案宣判 被告聚众哄闹获刑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