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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出纳向诈骗账户划款10万元被公司起诉索赔

2017-02-06 20:37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网上有一个段子,说“微信微信”,只能“微微相信,不能全信”。从事财务出纳的邱小姐就因为微信栽了“大跟头”,她遇了一种新型电信诈骗——骗子通过伪造微信工作群,冒充“总经理”让她转账,公司因此损失10万元。由于邱小姐事后没有赔偿,公司将她起诉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微信群”里全是骗子一条微信转走10万元

邱小姐在上海浦东一货运代理公司工作。一天,“总经理”将她拉进了一个新建的微信群里,群内的人都是“同事”,头像、名称都对得上。“同事”们在群里聊天谈工作,很是热闹。

2016年3月9日11点半,“总经理”突然在群里@了邱小姐,要求她划款10万元到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账号内里。既然“总经理”发话了,邱小姐没有任何疑问,很快就办妥了手续,中午12点,10万块钱已经妥妥地打入了“总经理”指定的账号。

做完账之后,邱小姐对坐在办公室外面的总经理毛先生随口说了一句:“钱已经转出去了。”毛先生听到这句话,觉得有些莫名其妙,他根本没有在微信群里给邱小姐发出转账的指令。

邱小姐和毛先生把情况一讲,两人终于明白过来了,原来,邱小姐被拉入的那个微信群并不是毛先生创建的,是有人假冒“总经理”和“同事”,通过设置场景层层铺垫,最终将被害人邱小姐引入早已经设好的圈套,骗走了10万块钱。

公司财务制度漏洞较大先转账后确认时有发生

邱小姐向警方报案,由于案件没有侦破,10万元损失无法追回。邱小姐认为这件事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货运公司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0万元损失,由于因该案不属于受理范围,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货运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

货运公司认为,整个事件中邱小姐明显有重大过错。诈骗的微信号并不是毛先生的微信号,而毛先生的微信号邱小姐是有的,完全可以识别。另外,事发时毛先生就坐在财务室外面,邱小姐没有跟他核实指令真伪,而且邱小姐任职以来,从未有过10万大额款项的支付。

按照财务制度,出纳都是要领导签字才能转账,邱小姐仅凭一条微信就轻易转出大额款项,看起来好像确实有问题。法院开庭的时候,远在陕西老家的邱小姐因为身体和经济原因没有出庭,但她提交了5项证据材料。

原来,邱小姐虽然只与货运代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三家公司的出纳员。两份邱小姐与财务同事聊天的微信截图显示,之前公司领导都是通过微信告知付款,事后补签字,证明公司财务制度混乱,公司管理不善。邱小姐的财务同事王小姐写了一封邮件,建议公司完善财务制度,反而遭到了降薪处理。

法官微信视频调解成功女出纳担责2成赔2万

法官开庭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制定了调解方案。邱小姐同意该调解方案,但由于身体及经济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调解。浦东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确认邱小姐微信号及身份的情况下,以微信视频,结合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邱小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公司损失2万元,工资、社保、公积金等问题也一并予以解决。

财务人员遭受电信诈骗给单位造成损失,哪些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孙姣娜认为,要依据归责原则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由于劳动者较之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归责原则的确立也应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的赔偿应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仅是轻微过失或疏忽,可考虑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邱小姐作为货运公司的出纳,对公司的财务支出应当负有谨慎义务,但她在款项的支付过程中没有遵守财务工作要求,属于合同约定的违反工作岗位责任要求的情况,可以认定具有比较大的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孙姣娜说,在确定劳动者承担责任范围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大小、收入情况、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损害赔偿的约定等因素。本案中,尽管邱小姐未尽到谨慎义务,但这是由货运公司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疏漏造成的,因此确定邱小姐承担20%赔偿比例较为恰当。(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完)

原标题:女出纳向诈骗账户划款10万元被公司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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