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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涉外网络漫画侵权案 3被告获刑被罚250万

2017-02-11 19:10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成都2月11日讯 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自建网站上传他人漫画作品供访客免费观看,以此提高网站访问量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8个月时间就收取了超过180万元广告费。近期,成都温江区法院判决了全国首例涉外网络漫画侵权案,三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被告人分别获刑并被处罚金250万元。

经审查查明,自2014年8月以来,叶某某、江某某、胡某某成立了深圳市漫游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并将部分网络服务器设置在成都市温江区内。三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江某某之前建立的“爱漫画”网站,由胡某某通过各种途径搜集他人的大量漫画作品,并经整理、编辑后上传至该网站供访客免费观看,以此提高网站访问量。同时,嫌疑人在该网站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收取广告商广告费。据统计,短短8个月间,三被告就收取了共计180余万元的广告费。

2015年5月30日至6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所对“爱漫画”网站涉案服务器硬盘进行电子数据检查、收集和提取。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服务器硬盘内提取的6部美术作品与腾讯网站上的6部美术作品的对应内容相同;经日本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确认,涉案的5216部日本作品均未对深圳漫游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过任何授权,未得到权利人许可;经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北京代表处鉴定,侵权嫌疑网站“爱漫画”所传播的附件上的23部韩国漫画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嫌疑网站使用。

温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江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漫画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非法经营额数额超过2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中,叶某某和江某某系漫游公司股东,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系主犯;胡某某虽担任漫游公司的法人代表,但作用较小,系从犯。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叶某某和江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记者 雷兹)

原标题:全国首例涉外网络漫画侵权案 3被告获刑被罚2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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