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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鼓励社会资本开发城市地下空间 试行办法征意见

2017-02-13 17:07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2月13日讯 据市建委消息,《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月19日前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该意见稿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方式参与城市公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协议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用途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其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40%确定;属于地下车库、市政配套设施用途的以及开发项目上修建的地下空间出入口,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确定。

原文如下: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

《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现将《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19日

电子邮箱:694600086@qq.com

联系人:王慧景

联系电话:61889355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13日

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方式分为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深度分为浅层地下空间(0~-10米)、中层地下空间(-10~-40米)、深层地下空间(-40米以下)。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属性分为公共地下空间和非公共地下空间。公共地下空间是指优先满足公共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停车场和防灾减灾设施等所占空间;非公共地下空间是指用于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及配套设施项目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遵循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系统规划、分层利用、公共利益优先、轨道交通引领、结合重点地区综合开发、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及城市地下空间重大问题研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公共政策和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和计划,核发建设通知书。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制订轨道交通站点及周边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规定,办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许可,负责统筹城市地下空间的信息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和不动产登记管理。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工作,负责按照土地出让条件办理产权划分和登记。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平战结合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中涉及人民防空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后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建成后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社会资本参与]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方式参与城市公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                

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分层利用和公共优先] 城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保证公共优先,重点发展市政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地下停车场、综合管廊、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等地下公共设施。以规划和建设许可的方案作为城市地下空间的范围,除此之外城市地下空间原则上作为城市公共地下空间,需要改、扩建的地下空间项目需要重新申请和办理许可。

第八条[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建设、人防、交通、城管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轨道交通为统引、遵循公共优先和分层利用原则,来系统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协调各类地下空间及设施的关系。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与其它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面建筑相协调的原则。

编制其他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发展战略,总体管控要求,规模和布局,功能分区,竖向分层划分,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地下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配套,环境保护要求,人民防空要求和防灾减灾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规要求]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轨道交通站点及周边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明确地下公共设施布局、使用性质、连通通道等控制性、引导性要求;对轨道交通站点,应明确站点及周边地下公共空间布局,站点与周边地下空间协调关系。

第十一条[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制定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线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统筹结合新区建设及旧城改造、市政道路改扩建及市政主要廊道建设、地下空间及轨道交通建设,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沿线开发地下空间]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块的的建设项目按规划通过结建方式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连通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块的公共建筑和商业类建筑尽可能与轨道交通连通,居住建筑鼓励与轨道交通连通,与轨道交通连通的项目应提供公共出入口。

地下街应与轨道交通站点、地下人行通廊、人防设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地下空间应主要用于地下街通道和公共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和地铁配线上的地下空间可适量开发商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范围,按照分层利用原则由规划建设条件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许可以外的城市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另行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用地批准手续。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属人防工程设施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民防空要求是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或出让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核发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对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依法核发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项目规划用途、地下空间水平投影范围、开发深度、公建配套要求、互联互通通道的出入口位置等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条件通知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设技术规定等核发建设条件通知书,建设条件通知书作为国土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的必要条件。对轨道交通沿线保护区范围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对公共地下空间建设的标准要提出要求,对地下附属设施要提出建设要求。

第十六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其中连接轨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连通通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利用范围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并由使用权人按地下连通通道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但不得用于商业开发。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于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其中,配套开发建设且难以分割的经营性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开发建设项目的用地使用权人。

(二)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有偿取得。

(三)已建成的单建地下空间项目,依据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采用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完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

(四)支持企事业单位在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投资建设自用停车设施,并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不能独立开发利用、但确需与毗邻地块整合使用的地下空间,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连接轨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连通通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毗邻地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使用权人按地下连通通道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但不得用于商业开发。

对属性上为混合地下空间,在规划条件中要明确公共和非公共地下空间的边界,出让方案上要明确,属于公共地下空间应无偿使用、移交和管理。属于政府代建的,涉及轨道交通的场站、地下变压站,需要移交的建成后无偿移交。

规划条件中含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的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部门在建设条件中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时限、标准及移交等提出明确要求,并由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为投标人的义务。

利用公共地下空间开发的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和地铁配线上的地下空间等公建配套设施,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利用非公共地下空间开发的,应进行统一管理的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设施,不得分割出售和登记。

第十七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共地下空间,不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公共地下空间,其出让起始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以协议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用途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其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40%确定;属于地下车库、市政配套设施用途的以及开发项目上修建的地下空间出入口,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确定。

对使用权人取得的连接地铁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连通通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计收土地价款。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使用他人取得的地表建设用地修建地下空间出入口的,应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地役合同,并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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