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单位与发明人 可书面约定专利产权
徐建群表示,奖励激励是一种被动权利,是不稳定的;奖励不包括交易权、定价权等产权权利,且具有延迟性和不确定性。“相对奖励激励而言,唯有所有权是主动的、稳定的,且包括交易权、定价权、收益权在内。科研人员如果与科技成果的产权无关,必然缺乏转化动力。”
到北京之后,徐建群将正式提交议案。记者获悉,议案将提及两个核心内容,一方面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改革试点授权在四川或者全面创新改革八大区域内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并在局部试验和推广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做法,形成改革试验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与非改革试验区“三权改革”的“大样本随机双盲对比试验”,“主要区域是高校和科研院所。”
另一方面,议案还建议修订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改革试点经验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约定优先原则,遵循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引领改革原则,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尽快启动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职务发明成果条款的修改完善工作。”徐建群表示,将建议将原专利法第六条修订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对专利确权、申请、收益等相关事项作出书面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
西南交大将在京分享改革探索:
职务科技成果 混合所有制改革
未来几天,一项关于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论坛”将在北京举行。主角正是西南交大的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由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副总经理康凯宁负责主讲。
康凯宁介绍,西南交通大学为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题,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以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为突破,实现“三个改变”:将职务科技成果由纯粹的国有改变为国家、职务发明人混合所有;将“先转化、后确权”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将奖励权改变为专利权——在行业内,这被称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小岗村试验”。
昨日,康凯宁向成都商报记者提前揭秘了“小岗村试验”的热点问题。
“先转化、 后确权”VS“先确权、后转化”
康凯宁认为,从激励的角度看,“先确权、后转化”远优于“先转化、后确权”,因为先说断,后不乱,消除了“先转化、后确权”的不确定性和延时性。先确权只需高校一个章,即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分割确权手续,然后评估作价入股,职务发明人就拥有了公司的股权。而后确权涉及国有产权交易,需要政府10多个部门审批,且最快要在公司成立三年之后才能开始确权,有较高的制度成本和较长的延迟性。显然,公司成立三年之后的股权奖励远不及公司成立之初的股权激励好。
通过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评估作价入股,该校如今已有8个教授团队与国家大学科技园成立了科技公司。
奖励权VS专利权
康凯宁认为,在没有职务发明人产权保证的制度之下,高校的大多数知识产权是为了结题、报奖和职称晋升而申请,并没有多少转化价值。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由于给予职务发明人明确的知识产权预期,可以鼓励职务发明人从立项到科研全过程培育成果的可转化价值属性,从而产生出更多的可转化科技成果,极大改善科技成果供给侧结构,并挤出大量专利泡沫。
奖励权是被动的,延迟的,不确定的,不是产权,不可以继承;专利权是主动的,即时的,确定的,是产权,可以继承。很显然,奖励权不如专利权。
国有VS国家、职务发明人混合所有
康凯宁举例说,西南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黄楠,5年前开发的抗血栓、抗凝血的心血管支架达到当时国际先进水平。然而,就是这么一项造福人类的产品,在当时的政策规定下很难转化出去。打听到西南交通大学国家科技园可以解决这一难题,黄楠试水了“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2013年通过专利权人变更,该专利实现了发明人团队组建的公司与西南交大共同持有专利权。
黄楠的难题并非个案,许多科技人员都曾遇到过。那就是,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一不留神就会触及国有资产流失这根“高压线”。
康凯宁说,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发明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共生共存的。没有发明人的个人利益就没有社会公共利益,科技成果不转化是国家科研投入和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最大流失,避免流失的有效途径就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混合所有制。成果只有转化了,国家科研投入才能避免流失,税收及就业机会、国有股权及其分红、产业结构向高端的调整随之而来。
成都传媒集团全国两会特别报道组记者 叶燕
原标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 先约定发明人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