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及产业化程度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新华社发
专利法第六条
对于高校或科研院所工作人员来说,这是一条划分权益的重要规则。
目前规定
在目前实行的专利法中,第六条注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建议修订
议案建议将第六条相关内容修订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对专利确权、申请、收益等相关事项作出书面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
建议
1 通过改革试点授权在四川或全面创新改革八大区域内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并在局部试验和推广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做法
2 修改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改革试点经验提供法律依据
昨日,在出发赴京前,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徐建群再一次确定了自己的行李,行李中,最重要的是一份议案文件——她将联名四川其他29名全国人大代表,在此次全国“两会”上提交一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议案。
“现行一些专利权改革政策和专利法第六条是相冲突的,现行奖励激励制度仍没有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根本问题。”因此,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改革试点,授权在四川或者全面创新改革八大区域内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局部试验和推广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做法。此外,还建议修订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鼓励职务科技成果“先确权、再转化”。
现状
2015年全国高校专利转化率不足3%
“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归单位所有。对于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而言,等同于职务发明归国家所有。”在徐建群和调研团队看来,科技成果转化仍面临诸多难题。
据教育部科学技术司《2015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数据,全国各类高等学校拨入科技经费总额为1244亿元,全年专利授权数共82369项,以合同形式转让数为2257件,转化率不足3%;全国各类高等院校出售专利当年实际收入5.4亿元,技术转让当年实际收入26亿元,两项收入合计占总拨入科技经费的2.5%。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及产业化程度远低于发达国家40%-60%的平均水平。
事实上,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地方政策,均曾多措施鼓励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不过并未达到预期。其中,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打破了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体制障碍,在高校自主处置权利、协议定价机制、提高奖励激励比例、收入不再上缴国库等多方面做出了较多突破性规定。
“但即使许多高校将奖励比例提高到80%乃至90%,对推动转化依然收效甚微。”议案提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虽然实行了“三权改革”,但现行奖励激励制度仍没有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根本问题。
困局
现行转化制度仍未解决核心问题
“我们认为核心问题出在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完全国有属性上,即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化。”徐建群表示,一方面,是国有资产处置责任问题,“国有资产的处置好像一根红线,导致科技成果的定价处置就像一个雷区,无人愿趟。不转化,无人负责,一转化,有人问责。虽然国务院专门出台了科技成果定价的免责政策,但免责也是先有责,后才有免。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的心态自然倾向于:宁可放旧,也不放手。
另一方面,众多支持政策无法解决核心问题,股权奖励落地困难。由于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评估作价入股后自然形成国有股权,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就要通过国有股权交易系统实现。2016年3月以后,政策开始对职务发明人的股权奖励落地,但是对股权奖励设置了许多限制条件。如“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使股权激励产生了很大的延迟性和不确定性;如“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使参与创办企业的高校教师失去了股权激励的资格,因为其劳动合同关系在学校而不在参与创办的企业;如“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对核心发明人的股权激励力度远远不够。
“这样的政策使大多数职务发明人产生了这样的心态:你不确权,我不转化。”徐建群表示,现行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还没有彻底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核心问题。
原标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 先约定发明人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