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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院长王海萍:适当扩大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2017-03-15 07:38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省法院院长王海萍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进行修改,适当扩大小额诉讼制度适用范围。

王海萍在议案中说,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有利于及时定纷止争,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升审判效能。她说,2016年,四川全省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总量已达46.79万件,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四年来,全省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仅占同期基层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0.87%。

王海萍认为,小额诉讼制度作用发挥有限的主要原因在于适用范围过窄,“四川各地基层法院普遍反映,小额诉讼程序使用率很低。”王海萍表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标的限额规定太过刚性,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影响了小额诉讼制度适用。对此,她建议,对《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进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对小额诉讼的小额额度或确定方式予以明确,便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地实际及时进行适用调整,有效发挥小额诉讼制度的功能作用。(成都传媒集团全国两会特别报道组记者 李霞)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省法院院长王海萍: 适当扩大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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