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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起诉业委会一审败诉 法院: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

2017-03-16 07:28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史建婷

电话投票能作数? 追踪

业主表决到底能否采用电话投票?峨眉山市乐河国际社区3位业主将业委会告上了法庭。昨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业主方败诉。法院认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除非表达意愿的大部分业主表示不知晓则可能影响业委会作出的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业主表决形式可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现场投票、传真、短信表决等方式,但不论采用其中任何形式都应当具备真实性、可追溯性。电话方式是上述指导规则规定表达等方式的延伸,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除非表达意愿的大部分业主表示不知晓则可能影响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被告作出的解聘和选聘决定程序合法,三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知情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此,李进等3名原告均表示不服,将进行上诉。

成都商报记者 顾爱刚

原标题:一审业主败诉 法院: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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