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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男子“见义勇为” 一拳打伤两家人(2)

2017-03-16 07:31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史建婷

负债赔偿 反思见义勇为也要讲究方式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绵阳见到了王勇夫妻,内心煎熬了一年多后,他们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了,因为王勇被免予刑事处罚。但他们担心别人说王勇是罪犯,因此,王勇的同事至今也不知道他消失的几个月做什么去了。

“不敢跟周围同事说,不知道说出去后会变成什么样子,知道的人就是借钱给我们的至亲,虽然我们坚信自己没有做错,但8万元的赔偿,对我们这个家庭来说,需要工作几年才能存上。”王勇的妻子张娟说,在等待判决的一年多时间,他们一直处在内心煎熬中,王勇几乎没有工作。

其实,了解王勇的人,都觉得他是条汉子,有担当,是个热心肠。“这件事对我来说,就是一个教训。”王勇表示,作为父母,他痛恨那些拐卖孩子的人,因此当时被高军的一句“我就是抢娃娃”所激怒,“现在想来,我完全没有必要打那一拳,因为我已经将他拦下,也有群众围了上来,可以让其他人帮忙报警,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更不会导致高军死亡,给两个家庭都带来痛苦。”

现在,妻子张娟和他一起上下班,不再让他离开自己的视线,害怕哪天王勇又做出什么“祸事”来。但张娟心中也有些自豪,她说,一天她去看守所看望王勇,在出租车上和司机聊起此事,司机得知她是王勇的妻子,坚决不收车费。

“借钱赔偿了对方家属,现在家中是苦点,但我不后悔嫁给他,这只能说明他是一条汉子,是一个有担当的人。”张娟说。

他们

含泪原谅 儿子身亡 老夫妇独自带孙子

事发时,高军年仅23岁,他是家中独子,还有一个4岁的儿子。如今,高军不幸身亡,他的父母独自带着孙子。

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高军的父母见到了张娟等人,得知自己儿子的行为,以及王勇的情况后,他们默默的流下了眼泪。庭审期间,王勇与高军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

高军的父亲介绍,他们是河北地地道道的农民,虽然只有一个儿子,但他们认为儿子不应该去掺和别人家的事,更不该去以那种方式将别人的孩子抱走,那样只能让人误会。

“大道理我不懂,见义勇为我还是知道,王勇出手阻拦,是其他人也会那样做,而且作为父母,都知道有多么痛恨人贩子。在绵阳时,我也见到了他老婆,很通情达理的一个人,我们离开时,她还专门给我300元钱,还一直告诉我要保重好身体。”高大爷哽咽着说,“发生这样的事,是我们两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但现在已经发生了,我和老伴商量了很久,只希望让活着的人好好活着,让这件事早点过去。”

律师释法

1 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

“假想防卫是指行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最终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成都市十佳公诉人,现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晓芸表示。

结合此案,辛晓芸分析,由于仅是母亲试图带走孩子,不属于非法占有这种情况,抢孩子这一不法侵害是不存在的,“但高军偷偷抱走孩子以及面对王勇质问称自己就是抢孩子等言行,又会给王勇造成认知上的强烈误导。因此,法院认定为假想防卫没有问题。”

2 为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法院最终认定王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辛晓芸表示,王勇的过失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象认识上的过失,没有认识到高军当时并非抢孩子。另外,王勇因为打了高军一拳,最终诱发高军自身疾病造成死亡。显然,王勇事先并不知道高军存在特殊体质。正常情况下,一拳可能连轻微伤都够不上。王勇既不希望也没有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因此,只可能是一种过失行为。”

而对于免予刑事处罚,辛晓芸表示,王勇这一拳头毕竟对高军之死有一个诱发作用,“这个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3 8万元赔偿究竟冤不冤?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在支付高军家人8万元赔偿后,王勇获得了对方刑事谅解。对方最后也撤回了请求民事赔偿之诉。

见义勇为之举,最终却需支付8万元赔偿,特别是在《民法总则》刚刚表决通过并明确要保障见义勇为行为这一背景之下,这一赔偿究竟冤不冤?对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进行了剖析。

郭刚表示,虽然《民法总则》已于15日表决通过,但正式施行需要等到今年10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民法总则》不能适用于本案,“另外,本案中,民事赔偿部分双方为协商解决。只要是双方你情我愿,不存在冤不冤之说。”

新闻透视

“见义勇为”与民法总则

目前中国人大网上公布的《民法总则》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介绍,此前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见义勇为条文,曾有过多次修改。

草案条文多次修改

其中,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3月8日,草案四审稿在三审稿基础上,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月14日下午,各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目前中国人大网上公布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沿用了这一说法。“正式版本显然更有利于保护施助者。”郭刚说。

“当前应鼓励见义勇为”

郭刚同时表示,在刑法上,假想防卫和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等,均属不同概念,“刑法要求证据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民法对证据的要求则只需要高度的盖然性。以本案为例,王勇确实是本着见义勇为之心行事,那么,这种刑法上的假想防卫在相当程度上与见义勇为竞合时,未来是否适用《民法总则》中的见义勇为条款,这仍是一个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从我个人而言,当前社会最迫切需要的就是消除冷漠,鼓励见义勇为。因此,法律上真不能对见义勇为者提出过高要求。”成都商报记者 汤小均 张柄尧

原标题:见义勇为 一拳打“伤”两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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