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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监局新开一批罚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等被罚

2017-04-07 08:43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4月7日讯 近日,四川省保监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川内6家公司及相关个人被罚,涉及康宏碧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言必信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等。

原文如下:

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7)13号

当事人一:康宏碧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77号国信大厦9楼2号

当事人二:曾道春

身份证号:51302619700601****

依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康宏碧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曾道春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5年,康宏碧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康宏碧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曾道春,系对此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情况说明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131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5条、第171条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康宏碧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罚款玖万元(¥90,000.00);

二、对时任康宏碧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曾道春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文件要求,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联系获取应缴行政罚款金额的缴款码信息,然后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实行同行缴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川保监罚(2017)12号

当事人一:四川言必信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

当事人二:潘高

身份证号:51302619700601****

当事人三:李智勇

身份证号:51010319630508****

依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四川言必信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及潘高、李智勇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言必信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潘高时系言必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勇时系言必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清单、代理合同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第131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5条、第17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言必信公司罚款柒万元(¥70,000.00);

(二)对潘高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对李智勇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二、未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潘高时系言必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2015年保单、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24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6条、第17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言必信公司罚款贰万元(¥20,000.00);

(二)对潘高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言必信公司罚款玖万元(¥90,000.00);

(二)对潘高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三)对李智勇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文件要求,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联系获取应缴行政罚款金额的缴款码信息,然后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实行同行缴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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