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监罚(2017)11号
当事人一: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四号楼10层
当事人二:廖勇
身份证号:51010219700608****
依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廖勇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时系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业务三部工作人员廖勇,对此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档案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116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1条、第17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罚款伍万元(¥50,000.00);
二、对时系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业务三部工作人员廖勇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文件要求,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联系获取应缴行政罚款金额的缴款码信息,然后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实行同行缴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川保监罚(2017)10号
当事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大道南三段55号
当事人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333号
当事人三:陈军
身份证号:51112219650323****
当事人四:宋彬
身份证号:51012519740609****
依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眉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仁寿支公司”)及陈军、宋彬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人保眉山市分公司、人保仁寿支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陈军时任人保眉山市分公司总经理,宋彬时任人保仁寿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承保档案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27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27条、第2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保眉山市分公司罚款拾万元(¥100,000.00);
(二)对人保仁寿支公司罚款拾万元(¥100,000.00);
(三)对人保眉山市分公司时任总经理陈军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四)对人保仁寿支公司时任经理宋彬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文件要求,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联系获取应缴行政罚款金额的缴款码信息,然后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实行同行缴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