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监罚(2017)9号
当事人一: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龙泉社区一组(南北干道北侧)海星园2号楼2楼1号
当事人二:付红东
身份证号:51300119640103****
当事人三:柏子松
身份证号:51300119751007****
依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锦泰达州中支”)及付红东、柏子松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4年-2015年,锦泰达州中支存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付红东时任锦泰达州中支总经理,柏子松时任锦泰达州中支综合部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清单、情况说明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27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27条、第2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锦泰达州中支罚款贰拾壹万伍仟元(¥215,000.00);
(二)对锦泰达州中支时任总经理付红东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对锦泰达州中支综合部时任经理柏子松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文件要求,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联系获取应缴行政罚款金额的缴款码信息,然后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实行同行缴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川保监罚(2017)8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122号
依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国寿养老年金保险”过程中,向投保人支付了7.7万元补贴款,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违规事实,有代理销售明细表、佣金支付明细表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24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34条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文件要求,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联系获取应缴行政罚款金额的缴款码信息,然后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实行同行缴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