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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高校设立“失物招领费” 用于对捡拾者的奖金(2)

2017-04-10 08:55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律师

设“失物招领费”

不违法但不可强制收取

学校设立“失物招领费”是否合理?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认为,制定失物招领收费的规则不违法,如果校方是强制收取,则涉嫌侵犯学生财产权,是违法的。如果是非强制性、自愿行为,则该规定欠妥。

韩骁表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我国立法鼓励上交遗失物的高尚行为,但并未规定是否应当由失主主动上缴“酬劳”奖励拾金不昧者。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角度,制定失物招领收取费用的规则建议失主给予拾金不昧者酬劳并不违法。

不过,韩骁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侵犯公民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学校强制收取该费用,学生有权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韩骁认为,如果收取“失物招领费”是非强制性、自愿行为,则该规定欠妥。他表示,拾金不昧是我国传统美德也是拾金不昧者的义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且“如果通过奖金形式鼓励拾金不昧,那么是否是在把拾金不昧推向了‘交易’的层面,谈何不昧”。

此外,对于具体的收费标准,韩骁认为,如果是强制学生要缴纳5元、10元费用,则该标准不合法。如果是自愿缴纳行为,则不违法,但与我国公序良俗相违背,该规定欠妥。

关于钱款的管理,韩骁表示,其资金流向应当由学校公开账目,接受学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文/本报记者 张帆 王天琪 实习记者 王玲蔚

原标题:四川一高校设立“失物招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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