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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隐瞒事实获取房屋登记 房屋产权被撤销

2017-04-19 14:00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自贡4月19日讯  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院编制印发的《2016年度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向各媒体发布介绍。希望让广大市民群众以此书为窗口,更为权威、详尽地了解产权保护工作,当产权受到侵犯时,懂得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典型案例

袁某、黄某系夫妻关系,袁某甲系袁某的姐姐。1995年3月,袁某甲将其所有的坐落于五星街的房屋转让给钟某,后钟某于2015年2月4日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张某,两次转让行为均依法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袁某于1995年8月14日向自流井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上述房屋属袁某所有,法院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袁某于1998年12月31日以自己的名义为上述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被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袁某属于隐瞒真实情况、以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为由依法撤销。但该房屋一直由袁某、黄某占有使用。张某在要求二人腾空并搬离房屋无果后,向法院诉请:判令袁某、黄某将房屋腾空并交付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公示公信原则。袁某通过隐瞒事实的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并不能改变该房屋系袁某甲所有的事实,且该非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已被依法撤销。遂判决:袁某、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张某。

案例启示

第一,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负有不得干预和侵犯的义务,禁止非法占有、使用、损坏他人财物。

第二,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涉及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应当及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相应权属进行登记时,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防止“一权多证”的情形发生。发现存在错误颁证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自我纠错,以维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

原标题:自贡:隐瞒事实获取房屋登记 房屋产权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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