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军用机场净空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就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军民航职能部门批准,进行无人机、航空模型等飞行活动;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孔明灯,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四)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km、跑道端外20km以内的区域;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km、跑道端外20km以内的区域。
二、在机场净空区域内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军民航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在机场净空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三、凡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提前向军民航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重大活动期间的空域管控措施以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为准。
五、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配合军民航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鼓励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的违法飞行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电话:(028)85399067 民航空中管制部门电话:(028)85702366(白天) (028)85702365(夜间)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民航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
2016年9月1日
原标题:关于加强全省军民航机场 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