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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成都大邑县内景区游玩摔伤获赔5.5万元

2017-06-12 19:12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马兰

大邑法院花水湾法庭经现场勘察

四川在线消息  “被告成都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55062.70元。”6月9日,大邑法院花水湾法庭经现场勘察后,依法判处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成都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6月12日,记者通过成都市委政法委渠道获悉此事。

2016年12月,杨某某到大邑县某风景区游玩时,在游客步道行走过程中意外摔伤,后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出院后经四川省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伤残。2017年4月,杨某某将成都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至大邑法院主张赔偿。

大邑法院花水湾法庭收到此案后,为了明确杨某某受伤的责任构成,承办法官决定到原告受伤地进行现场勘察予以核实。考虑原告人在外地,其受伤后行动不便。为了减轻当事人来回奔波,承办人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后,到海拔3000米以上的原告受伤处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将照片资料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传给案件当事人予以明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到景区内海拔3000米以上的地方游玩,从自身安全角度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的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应当对自身受到伤害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作为景区管理者,虽在游客步道沿途设置了警示告知牌,尽到了一定提示义务。但法院勘察了原告受伤现场,原告受伤处的游客步道木板台阶有轻微松动的现象,存在因游客踩滑导致受伤的可能。被告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未及时进行相应的检查维修,对景区管理存在不足,被告对原告受到伤害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事故产生的原因分析,法院酌定原被告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遂作出了如上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记者 冉倩婷)

原标题:游客成都大邑县内景区游玩摔伤获赔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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